2016年11月中旬,一艘入境船舶“A”轮靠泊于嘉兴港乍浦港区,嘉兴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该轮检疫查验时,发现一名船员所持的《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》有伪造嫌疑。该证书签发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,发证单位为福建某地。经向该地核实,船员本人没有于当日在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,证书上的编号和CIQ条形码均为虚假,他所持证明系伪造。该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,嘉兴检验检疫局决定对该船员实施行政处罚。
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,“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,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。健康证明的项目、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,有效期为十二个月。”所以,国际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应当到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,取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。本案中,船员持有伪造的健康证明,违反了《国境卫生检疫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,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伪造检验检疫证书通常涉及制假方、买卖方和使用方,在实际办案工作中,检验检疫机构可能受限于自身调查权限和取证手段,难以对制假、售假的当事人进行有效处罚和警示。对于上述情况且违法行为严重涉嫌犯罪的,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》,将违法线索或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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